深圳清债公司分享无借据未约定利息,被告不到庭追回法律案件:
原告车X1与被告车X2是远房堂兄弟关系,2018年2月,车X2声称没钱周转,向原告借钱。车X1于2018年2月28日向被告转账5000元,稍晚时,又向车X2转账20000元,共计借款25000元。然而截至起诉之日,经过车X1屡次催告,车X2仍未还款。
车X1将其堂兄诉至法庭,并委托我所代理其案件,车X1提出诉求如下: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所办案思路及心得:
针对原告的主张,我所指导原告整理提交了如下证据:1、XXX及交易明细,证明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被告转账20000元;2、中信XX的交易明细,证明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被告转账5000元;3、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确认25000元的借款事实。
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亲属关系,我所指出该借款无借条具备合理性,且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已可证明该基本案件事实的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我方要求对方就欠款支付利息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经传唤,无理由缺席庭审,并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判决结果:
1、被告车X2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车X1还款本金25000元,并从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000元为基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车X1;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车X2负担。